混凝土含氣量測定儀行業(yè)標準;
前言;
為加強對建筑業(yè)實驗室管理,提高檢測試驗工作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部為此制/修訂一系列與試驗方法相配套的試驗儀器設備產品標準,本標準是該系列標準之一。 在實驗室資質審查評定時,應按相應標準對儀器設備進行檢驗,以提高檢測試驗工作水平,確保工程質量。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島理工大學、金華市建筑材料試驗所、華南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中國水利水電工程局勘測設計研究院、北京航源平洋科技、張家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唐山中權建設工程、北京三思行測控、上海樂傲試驗儀器有限公司、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混凝土含氣量測定儀
l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混凝土直讀氣壓式含氣量測定儀(以下簡稱含氣量儀)的組成、分類、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骨料粒徑不大于40mm的普通混凝土拌合物進行含氣量檢測的測定儀。 注:當骨料zui大粒徑超過40mm時,應用濕篩法剔除,此時測出的結果不是原級配混凝土的含氣量,需要時可根據配合比進行換算。
2 規(guī)范性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確定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227 標度盤指示式壓力表和真空表
3 組成、分類與標記
3.1 組成 含氣量儀主要由容器、蓋體和壓力表或數碼顯示裝置組成,
4. 使用條件及材料要求
4.1 使用條件
4.1.1 含氣量儀應在溫度為20±10℃的范圍內,且清潔、無腐蝕性氣體的環(huán)境下使用和校驗。當使用環(huán)境溫度超出此范圍時,儀表式含氣量儀應重新率定后方可使用;數碼式含氣量儀應配有溫度自動校正系統(tǒng)。
4.2 材料要求
4.2.1 含氣量測定儀容器和蓋體應由硬質金屬制成,蓋體與容器的材質應相同。
5. 要求 5.1容器內直徑與深度相等,容積為7000±25ml。容器口應加工為法蘭盤狀,內壁及與蓋體連接的表面應經機械加工為光滑面。
5.2 蓋體部分主要由注水口、氣室、操作閥、進氣閥、排氣閥及壓力表或數碼顯示系統(tǒng)接口等組成。與容器連接部分應加工為法蘭盤狀,蓋體的內表面及與容器連接的表面應經機械加工為光滑面。蓋體內壁與水平面的傾斜角度為5±1度。
5.3 容器與蓋體之間可用螺栓或卡扣等其它方式連接,且應裝有密封圈,保證組裝后在0.1MPa的壓力下具有良好的水密性和氣密性、且在該壓力下容積變化率不超過0.1%。
5.4 壓力表或數碼顯示應能顯示壓力值和對應的含氣量值,壓力測量范圍為0~0.25MPa,含氣量zui小范圍為0~10%,精度≤0.1%。壓力表精度還應滿足國標GB1227所規(guī)定的要求。
5.5 新購制的含氣量儀,應*行儀器的校驗率定,檢驗其壓力表或數碼指示的含氣量與容器中所含的空氣量百分數是否相當,否則應進行調整或退貨。對于使用中的測定儀,zui長半年率定一次,與原率定值之差應≤0.1%,當誤差超過此值時,應進行調整或修理。
5.6 各部件齊全、正常、無損。外表面應平整光潔,內表面光滑,無凹凸部位,且不得刷漆。
6. 試驗方法
6.1 容器容積測定 采用一塊300×300mm平板玻璃;臺秤一臺,稱量50kg,感量小于5g;量筒一個,容量100ml。稱干燥容器和平板玻璃總重W1,至5g,向容器加水至接近上緣,然后邊加水邊水平推移平板玻璃直至把容器口蓋住,并使平板玻璃板下不夾任何氣泡。擦凈容器及板的外部余水,稱其總重W2,至5g。兩次稱重之差即為容器中水的質量,除以該溫度下水的密度既得容器的容積(一般可取水的密度為1g/mL),必須滿足第5.1條的規(guī)定。
6.2 用精度為0.5度的角規(guī)測量。
6.3 氣密性、水密性和容積變化率的試驗。
6.3.1 將水加滿容器,套上橡皮密封圈,加蓋并擰緊螺栓或卡好卡扣。
6.3.2 打開進氣閥,關閉其余閥門,用氣泵或打氣筒打氣加壓,使壓力稍大于0.1MPa,然后用排氣閥調整至0.1MPa。保持1min,觀察是否有氣、水外泄,以及壓力表讀數或數碼顯示值變化。 6.3.3 松開閥門桿,壓力略降(0.06MPa左右),保持1min,觀察是否有氣、水外泄,以及壓力表讀數或數碼顯示值是否變化。
6.4 目測。
6.5 儀器的率定
6.5.1把容器加滿水,把蓋體放在容器上,并擰緊螺栓或卡好卡扣。
6.5.2松開排氣閥,用注水器從注水口處加水直至排氣閥出水口連續(xù)冒水為止,擰緊注水口和排氣閥。
6.5.3 用打氣筒或操縱手泵打壓,使壓力稍過初始壓力線(0.1MPa)為止。停5s后,松開微調閥,使表壓或數碼顯示準確地停在初始壓力線上,輕叩壓力表表盤或蓋體,使指針或數碼顯示穩(wěn)定,按下閥門桿,讀0%點。若指針指向零點,即本儀器可用。
6.5.4初始壓力刻度標定完后,再用一個標定管接在水上端,通過標定管從容器中吸水到量筒中,吸入量為容器的1%。當量筒中的水為容器容積的1%時,關上水。
6.5.5打開排氣閥,使容器內壓力與大氣壓平衡,再關上排氣閥,重新加壓,使氣室壓力稍過初始壓力。
6.5.6調壓到表針或數碼顯示為初始壓力值,停5s,按閥門桿2~3次待指針或數碼顯示穩(wěn)定后讀數,讀數應為1%。 6.5.7重復上述操作步驟,放出水2%、3%、4%、„„10%,讀數應為含氣量2%、3%、4%、„„10%。 6.5.8觀測容器流出水的百分數與壓力表或數碼顯示讀數的誤差是否超過0.1%。
6.6 目測。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分類 含氣量測定儀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1.1 型式檢驗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的試制定型鑒定; b) 結構、工藝、材料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d) 停產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復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1.2 出廠檢驗 對型式檢驗合格,正式投產的含氣量測定儀,均應在出廠前由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合格者方準出廠。
7.2 檢驗項目 含氣量儀各類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7.3 校驗 技術監(jiān)督局、計量部門校驗時或單位自檢時,可按本標準的型式檢驗項目和方法進行,但必須整體檢驗。
7.4 判定規(guī)則
7.4.1 型式檢驗,每一型號含氣量測定儀的zui大批量不超過50臺,隨機抽取2臺,按表1中型式檢驗項目檢驗,其中每臺測試的主要項目必須全部達到本標準相應的技術要求。如有一臺項不能滿足要求,則允許加倍抽樣,復檢不合格項。復檢時,若全部達到要求,則可判定為合格。若其中仍有一臺仍不合格本標準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7.4.2 出廠檢驗,凡出廠的每臺含氣量測定儀,按表1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全部合格者,可定為合格。出廠檢驗的主要項目的實測數據應記入隨機文件中。
7.4.3 廠應提供由國家認定檢測單位所做的相關性能測試報告。
7.4.4含氣量測定儀在用戶遵守保管、安裝和使用規(guī)定的條件下,從廠發(fā)貨之日起12 個月內,若因不良而影響正常使用時,廠應為用戶修理或更換。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每臺含氣量測定儀應在適當位置固定產品銘牌和標牌。 標牌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公稱容量、廠名稱、出廠編號及出廠日期。
8.2 包裝 含氣量測定儀必須用密封塑料袋包裝且牢固可靠,標有名稱、型號、“小心輕放”等字樣,隨機工具及備件放置在工具箱內隨機出廠。 每臺含氣量測定儀出廠時應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率定報告、隨機工具備件及裝箱單。
8.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碰撞、拋投、雨雪淋濕。
8.4 貯存 含氣量測定儀應防止受潮,需存放在環(huán)境溫度0~35℃、相對濕度不大于90%、清潔且通風良好的庫房內,空氣中不得含有腐蝕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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